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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保税仓库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并向总署备案。
(二)许可的变更
1、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其中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仓库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许可的延续
1、《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的延期申请(暂无格式文书);(2)《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5)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的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3、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四)许可的撤销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五)许可的注销
1、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4)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5)仓库经营企业,不再符合申请设立许可条件的。
2、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保税仓库企业,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1)经营期满、合约中止或终止的;(2)丧失设立保税仓库条件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4)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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